(2017)苏101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443郜贵昌与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贵昌,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2443号原告:郜贵昌,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建中,扬州市江都区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严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郜贵昌诉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贵昌的委托代理人管宝林、被告畅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建中、严江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畅想公司成立于2009年,从事旅游帐篷、登山杆等产品的生产制作,原告为被告畅想公司员工,2016年,被告以企业经营不善为由,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付,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8350元。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新产生的劳动报酬10000元亦未付。庭审中,经双方再次结账,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18350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郜贵昌劳动报酬18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