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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彭寿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彭寿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59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炳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寿山,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寿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神辉公司述称:顺德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对彭寿山的实际每月工资认定错误,导致对彭寿山的工伤待遇错误判决:一、彭寿山于2015年3月19日进入神辉公司从事杂工工作,于2015年5月8日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每月工资为2200元,而顺德仲裁委以4640元作为彭寿山的实际工资来计算其工伤待遇与事实不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按彭寿山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来计算其工伤待遇。二、按彭寿山实际每月工资2200元计算,其工伤待遇应该是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伤残补助金286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住院期伙食费1120元,共计111120元。综上,请求:1、撤销顺德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裁定无需向彭寿山支付工伤待遇23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彭寿山承担。被申请人彭寿山辩称:一、顺德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任何情形,依法应该予驳回申请。神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仅仅是认为仲裁裁决对彭寿山的工资认定有异议,但该理由属于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任何情形,因此不符合撤销的法定理由,应该予以驳回。二、彭寿山的实际工资应当为7500元/月,并非神辉公司所称的2200元/月,彭寿山不向法院起诉,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争议的态度。彭寿山的实际工资为7500元/月,作为家具公司的主管,一般员工的工资都可以达到5000元左右,更何况彭寿山是公司主管。2200元/月的工资,远低于市场行业标准,彭寿山作为家具公司具有丰富经验的主管是不可能接受该薪资的。本院查明:彭寿山因与神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顺德仲裁委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10日顺德仲裁委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840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840元。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以上三项合共233120元,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四、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彭寿山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神辉公司主张彭寿山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以2200元/月进行计算。对此,神辉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了2015年3月至5月的工资发放表,但彭寿山对该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彭寿山在仲裁期间提交了录音资料,以证明其工资为保底每月7500元,神辉公司对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也不予确认。因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虽然否认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均没有分别对工资发放表以及录音资料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顺德仲裁委认为双方都不能对工资数额提供充分证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彭寿山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佛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0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法有据,该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范围,故本院对神辉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神辉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神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六种情形,对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0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神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