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翟纯刚、王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纯刚,王树平,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翟纯刚,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树平,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罗华,女,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翟纯刚与王树平、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树平、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翟纯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