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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98号申请人:吴某1,男,201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1的父亲),男,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蓉,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主要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张涛涛、茅仁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医疗费427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吴某1医疗费427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