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绪群干劲村委会、村民组、恒丰房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群,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170号原告:杨绪群,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遵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法定代表人:唐文勇,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法定代表人:姚辉忠,村民组长。第三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络线坪香园公寓1-1。法定代表人:罗国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杨绪群诉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及第三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绪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绪群自愿撤回对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村民组及第三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杨绪群负担,由本院退回杨绪群1555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