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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焱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941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庞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萍。被执行人王焱,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焱支付备用金10,0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王焱在邮储银行上海松江区车墩营业所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业中心XXXXXXXXXXXXXXX账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建安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高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分别为29.19元、1.8元、0元、0元。目前冻结到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20天,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王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赛特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