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