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淑臻与吕宜尧、吕宜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22号原告:孙淑臻,女,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冰,沂南县依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宜尧,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吕宜轻,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第三人: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吕济旭,该村村委委员。原告孙淑臻与被告吕宜尧、吕宜���、第三人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淑臻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淑臻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