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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淑臻与吕宜尧、吕宜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孙淑臻,吕宜尧,吕宜轻,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22号原告:孙淑臻,女,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冰,沂南县依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宜尧,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吕宜轻,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第三人: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吕济旭,该村村委委员。原告孙淑臻与被告吕宜尧、吕宜���、第三人沂南县大庄镇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孙淑臻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淑臻负担。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