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廖克福、象州县华森林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克福,象州县华森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廖克福,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象州县华森林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排楼路口岭。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负责人。廖克福与象州县华森林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以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