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周健真与广州安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真,广州安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958号原告:周健真,女,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安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6,138号自编层第十二层[自然层第十二层]中12房。法定代表人:李浩安。原告周健真诉被告广州安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周健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67.50元,由原告周健真负担。审 判 长 黄一凡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人民陪审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