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窦朝阳,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238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