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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经营者窦朝阳,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蒲城县XX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238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