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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舟与被告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舟,李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047号原告:吴金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洪伟,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吴金舟与被告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金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舟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金舟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