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舟与被告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舟,李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047号原告:吴金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洪伟,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吴金舟与被告李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金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舟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金舟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