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晋德有限公司诉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德有限公司,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18号申请人:晋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平原龙门经济开发区(东区)被申请人: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义,董事长住所地:沧州市郊大杨庄北申请人晋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2.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晋德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