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亚丽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亚丽,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陶亚丽,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陶亚丽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