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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德明与刘志英、李良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明,刘志英,李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448号原告:程德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良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明诉被告刘志英、李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德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程德明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