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德明与刘志英、李良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明,刘志英,李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448号原告:程德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良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明诉被告刘志英、李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德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程德明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