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大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磊、窦倩、卜健、三元大程农丰遮阳网制作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大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某,窦某,卜某,三元大程农丰遮阳网制作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05号原告:咸阳大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南安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某,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大程镇吴家村一组。被告:窦某,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系杜某之妻,住址同被告杜某。被告:卜某,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临履大街县医院。被告:三元大程农丰遮阳网制作部,经营场所咸阳市三原县大程义和村。经营者: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大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窦某、卜某、三元大程农丰遮阳网制作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卜某名下位于三原县兴隆住宅小区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三字第Dz-019**,土地证号:三国用(1995)第I-011**),对其它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贺永盟提供了35万元的担保金作为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已于2017年4月24日汇入我院账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卜某名下位于三原县兴隆住宅小区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三字第Dz-019**号,土地证号:三国用(1995)字第I-011**号)。二、冻结被告杜某、窦某、三元大程农丰遮阳网制作部银行存款合计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