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伯和、罗建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和,罗建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伯和,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建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2008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及辩护人邓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在京珠高速XX服务区盗窃一辆大货车的柴油后,由被告人李伯和驾驶一辆改装过的套牌粤R×××××的风行菱智商务车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内准备继续盗窃汽车柴油。当天4时许,两被告人驾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治超点106国道路段时,遇警察设卡拦截检查。在警察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两被告人为逃避检查,驾驶上述车辆冲撞执勤警察和拦截的车辆,造成两名执勤人员受伤(���鉴定,该两名执勤人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多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某的陈述及身份材料,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两名被害人伤情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两名被害人分别辨认两名被告人照片的笔录,两名被告人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作案车辆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罗建军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听资料光盘一个,两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伯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邓秋平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伯和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李伯和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建军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伯和、罗建军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罗建军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罗建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罗建军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罗建军在作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罗建军犯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伯和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邓秋平提出被告人李伯和是初犯,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处理的作案工具,经查该工具不属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判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伯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被告人罗建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苏彦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开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