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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剑辉、温惠珍等与陈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陈松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521号原告:郭剑辉,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温惠珍,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郭群娣,女,汉族,1963年8��2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郭彩玲,女,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吕洪娇,女,汉族,1932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剑辉。被告:陈松生,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诉被告陈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8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01年元月10日至同年3月30日,被告用假名陈成骗取温新林信任,分别于2001年元月10日向温新林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据和3月30日向温新林借款2万元并写下借据。后被告���期没有偿还借款,温新林曾多次到禾南寻找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听到禾南村民说被告已经带妻儿逃走,至今下落不明。温新林已于2013年3月4日去世,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是温新林的儿女,原告吕洪娇是温新林的妻子。五原告是温新林的合法继承人,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成”不是被告陈松生的曾用名,但被告陈松生仍在两张共3万元借款的借据上使用“陈成”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被告陈松生至今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告陈松生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628元退回给原告郭剑辉、温惠珍、郭群娣、郭彩玲、吕洪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钧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