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680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四楼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由于原告刘某未按开庭传票注明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登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