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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680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四楼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由于原告刘某未按开庭传票注明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登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