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生平犯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76号被执行人杨生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杨生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8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生平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杨生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生平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杨生平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价值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摩托车一辆(车牌为J6G499,车辆已注销)、有一辆汽车(车牌为J63507,已达强制报废标准)。2016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4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生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生平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