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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王鹤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王鹤龄,罗健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鹤龄,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罗健媚,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诉被申请人王鹤龄、罗健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鹤龄、罗健媚银行存款28126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合法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出具资信担保函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鹤龄、罗健媚银行存款28126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合法财产。案件申请费192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