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上网追逃,2016年3月26日被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内,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东、杨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1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代理检察员黄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杨东、杨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一简易房内开设赌场,摆放一张八人台捕鱼赌博机和一张八人台飞禽走兽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一简易房内开设赌场,摆放一张八人台捕鱼赌博机和一张八人台飞禽走兽赌博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后于2014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博机两台被当场销毁,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证言,2014年12月初,老赵(即被告人赵某某)以每月1000元房租的价格租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一饭店的房子,并不清楚其租房子的用途。2014年12月11日17时许,其在饭店里休息,一名男子因在旁边的游戏厅里输钱向其借6000元,其才知道赵某某租房开游戏厅。后警方赶到,该男子称其是老板,其被带至派出所。2.证人吴某证言,2014年12月6日,其跟老赵(即被告人赵某某)、老马一起去中牟白沙镇搬机器,其才知道是打鱼机与飞禽走兽机,共2台赌博机,当日赌场开始运营,次日晚上其喊李某一起来赌场当服务生,负责给客人上下分、退换钱,老马负责看场子、收钱、对账,老板老赵偶尔会去赌场里,房子是饭店里老马的,他偶尔来赌场给客人上上分,并称如果赌场里出现状况,由他进行摆平。2014年12月11日19时许,在赌场赌博的黄某因输钱拨打了110,后警方赶到,将赌场内的两台赌博机当场扣押并砸毁,并将其、老马、李某、黄某带至派出所。3.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12月6日,其朋友小吴(指证人吴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赌场上班,在赌场里面打扫卫生,给机器上分。同年12月7日,其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西头“魏河农家”西侧的一个赌场开始上班,赌场设在“魏河农家”的员工宿舍处,是一个简易板房搭建的临时房子,里面摆着一台捕鱼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老板是一名姓赵的男子(指被告人赵某某)。有天一名男子想欠钱进行赌博,其问了饭店的马老板,马老板不同意,该男子就报警了,警察到后,该男子指着马老板是游戏厅的老板。赌场是一个姓赵的男子开的,场子里平时有其、李某和老马,老马负责收钱、对账,其与李某负责给客人上下分、退换钱,老板老赵偶尔来店里,饭店里的马老板偶尔过来给客人上上分。4.证人黄某证言,2014年12月11日17时许,其来到刘庄村西头最南边靠近桥头的一家赌场,赌场里摆放两台赌博机,一台是捕鱼赌博机,一台是飞禽走兽赌博机,里面有两个服务员招呼着,负责给其上分,最后其没钱玩想赊账继续玩,服务员让其找旁边饭店的老板说,该人不同意,双方起了争执,遂其报警。5.现场勘验笔录及物品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西头魏河人家饭店后面的一间房内扣押了二台赌博机(一台捕鱼机、一台飞禽走兽机)、涉案赌资3800元。现二台赌博机当场被销毁。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李某辨认出赌场老板老赵即被告人赵某某,马某辨认出租其房子的人为被告人赵某某。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被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9.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12月初,睢县老马找其商量在马某的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西头魏河农家饭店后面简易房内摆放赌博机,该简易房算是马某参股,睢县老马负责联系赌博的人,调试维护机器,找服务生,并负责赌场运营,刘合昌负责租赌博机,其出资一万元,挣得钱四人平分。睢县老马聘请了两个服务生小李、小吴,刘合昌从中牟白沙租了两台赌博机,一张八人台捕鱼赌博机,一张八人台飞禽走兽赌博机。平时睢县老马带着小李、小吴在赌场招呼着,马某负责协调关系,赌场开了十天,一直赔钱。后马某、小吴、小李被警方抓获,其回了老家。2016年3月26日其在汝南被警方抓获。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三千八百元(现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李娜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