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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三毛与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毛,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90号原告周三毛,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迎宾大道中段。原告周三毛与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三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三毛诉称,原告经营麸皮生意,被告面粉公司常年出售麸皮及面粉,原告多次分批从被告处购买麸皮及面粉,并向被告预付了相应款项,但是2016年6月中旬后被告面粉厂开始停产,被告面粉公司仍有部分麸皮及面粉未向原告交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据不履行交付麸皮及面粉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原告1600斤麸皮、2750斤面粉。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三毛经营麸皮生意,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长期出售麸皮。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周三毛多次购买被面粉公司的麸皮及面粉,并预付了全部款项,现仍有800kg(1600斤)麸皮、1375kg(2750斤)面粉未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周三毛多次催要,被告面粉公司至今未交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证人证言、销售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周三毛购买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的麸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周三毛按约定向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麸皮,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周三毛800kg(1600斤)麸皮、1375kg(2750斤)面粉至今未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交付麸皮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周三毛要求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交付800kg(1600斤)麸皮、1375kg(2750斤)面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原告周三毛麸皮800kg、面粉1375kg。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