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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杨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杨彩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57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曲屯村。法定代表人:郭贤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龙,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杨彩英,女,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告儿子。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杨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