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军、谢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谢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谢剑平,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黎川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胡军诉谢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剑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军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全 武审判员 廖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军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