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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923号原告:蒋某1,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蒋某2,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蒋某3,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 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