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923号原告:蒋某1,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蒋某2,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蒋某3,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 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