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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于秀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秀梅,女,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于秀梅因起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秀梅上诉称,开原市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不能强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申请撤销的开政房补决字(2015)31号房屋补偿决定,已经由开原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于秀梅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彦审判员  王怀忠审判员  姜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辉速录员  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