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董欣��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董欣,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吉林客运段图们乘务大队列车员,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欣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且其工资已被另案冻结,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海波暂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董欣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