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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泉亿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亿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泉亿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8636-6。法定代表人:潘丰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083661-X。法定代表人:方明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0523执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7.80元,现因已全部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47.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