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上海蓝井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上海蓝井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05号之一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上海蓝井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H72286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4幢二层233室。法定代表人: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上海蓝井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翁启慧?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