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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定兵与陈军、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兵,陈军,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669号原告:徐定兵,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兴,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610528859。被告:陈军,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7201511977682。被告:李丹,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兵诉被告陈军、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定兵于2017年4月24日以打算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军、李丹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军主张原告出借的不是现金而是澳门赌博场的赌博筹码,虽然原告在证实其以现金支付该笔借款时表述不清,但被告陈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笔借款并非现金而是赌博筹码,不能证实该笔借款属非法借款,故原告以双方打算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陈军、李丹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兵撤回对被告陈军、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计3650元,由原告徐定兵负担。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