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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与王夕平、毛水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王夕平,毛水英,宜兴市太隔化剂有限公司,王海平,蒋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580号之二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海棠东路16号。负责人沈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洁,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夕平,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毛水英,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太隔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闸口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海平,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素琴,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王夕平、毛水英、宜兴市太隔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隔公司)、王海平、蒋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农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9元减半收取13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10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吕 欢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