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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小慧、郑州北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慧,郑州北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慧,女,汉族,1975年02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北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118号院5号楼3单元6层18号。法定代表人:王集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先,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小慧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北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小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上诉人陈小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景慧洁书 记 员  娄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