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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勤振与李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振,李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567号原告:吴勤振,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先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吴勤振与被告李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1日,原告吴勤振汇给被告李先富199000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2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先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勤振借款1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先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