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周静,张书杰,李金星,赵保霞,张巧玲,魏水池,XX,赵晓垒,赵玉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被执行人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葛市金英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被执行人: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秋芬。被执行人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和尚桥镇张固店村。法定代表人赵玉方。被执行人周静,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张书杰,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李金星,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赵保霞,女,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魏水池,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赵晓垒,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赵玉方,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周静、张书杰、李金星、赵保霞、张巧玲、魏水池、XX、赵晓垒、赵玉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葛市金英大道东侧、泰山路北侧土地一处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河南众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周静、张书杰、李金星、赵保霞、张巧玲、魏水池、XX、赵晓垒、赵玉方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