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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谷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91号原告:谷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英,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