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丽荣与被执行人王波、曹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荣,王波,曹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荣。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曹传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丽荣与被执行人王波、曹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