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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丽荣与被执行人王波、曹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荣,王波,曹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荣。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曹传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丽荣与被执行人王波、曹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宏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