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曾庆贞、汪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贞,汪福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380号原告:曾庆贞,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省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清,江西省昌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福广,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曾庆贞与被告汪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张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福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庆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于2015年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信用卡陆续借给被告共计34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汪福广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支付宝转账清单、信用卡转账清单、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汪福广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以投资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每次均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共计36310元,未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之后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3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清单、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福广归还原告曾庆贞借款3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打入原告曾庆贞账户(户名:曾庆贞,开户行:会昌县农业银行,账号:62×××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汪福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腾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