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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拴柱、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拴柱,李卓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拴柱,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张治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谏(曾用名李二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拴柱因与被上诉人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拴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丛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