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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月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39号移送人民四庭。被执行人彭月笑,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民四庭审理的刘有成、彭绮秀与彭月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彭月笑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27元。根据本院民二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炳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0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