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3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钟永明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812号之一原告钟永明。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松,委托代理人傅家杰、诸璐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明诉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永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永明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步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