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邵阳水晶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李诗良、李阔弟的房屋租赁合同财产损失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邵阳水晶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李诗良,李阔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安路北段13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水晶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天达商都。法定代表人:李木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诗良,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李阔弟,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水晶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李诗良、李阔弟房屋租赁合同财产损失纠纷一案中,因邵阳水晶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李诗良、李阔弟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邵阳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