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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武与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武,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8号异议人张玉武,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冠军,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张玉武,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武与被执行人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玉武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玉武称,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梨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志名下有九套房产可供执行。我向法院申请查封这九套房产后,梨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立志名下位于梨树县霍家店开发区的九套房产。现对该查封裁定提出书面异议:1、梨树法院对分别独立的三个执行案件,在异议人没有提交合并执行申请,又在没有下达合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下发合并执行查封裁定,违反法律规定。2、要求法院裁定对我申请执行的案件独立执行。3、其它另案申请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案分配。按照采取执行措施顺序,我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法优先受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玉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玉武向法院提出查封被执行人刘立志在梨树县霍家店开发区的九套房产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立志名下位于梨树县霍家店开发区的九套房产。该查封裁定将(2016)吉0322民初3458号张玉武与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322民初3460号李芳与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322民初3461号刘桂范与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三个独立案件合并执行。本院认为,(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对分别独立的三个执行案件,在申请人没有提交合并执行申请,又在没有下达合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下发合并执行查封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异议人张玉武要求法院裁定对他申请执行的案件独立执行,其它另案申请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案分配,按照采取执行措施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法优先受偿的请求,不在(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322执72、73、120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路默然审 判 员  李福柱代理审判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