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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德春与李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江,刘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文江,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德春,男,195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宽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春与被执行人李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年11月13日,李文江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2月12日宽城法院作出(2016)吉010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李文江的异议请求。2017年2月3日,我院受理李文江的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江异议称,第一,请求依法裁定解除(2016)吉0103执恢2号执行裁定查封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27号楼,产权证号为2060126281,建筑面积为170.85平方米的房屋。同时,解除对李文江银行存款的查封。第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李文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在中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理由为:第一,申请执行人刘德春和被执行人李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现在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宽城法院依(2009)宽民初字第789-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江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214栋,长房权字第20600810**号,建筑面积282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已对(2009)宽民初字第789-1号案件申请再审,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时至今日再审尚未有结果。现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2张及一套商业房屋。本案件的标的仅为50万元,而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其中任何一套房屋的价值均远超执行标的,这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应该予以解除。第二,本案至今未能执行到位非被执行人过错,不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中止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宽城法院查明,刘德春和李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李文江因经营需要两次向刘德春借款;以及李文江向案外人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山庄)主张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代支付部分诉讼费,共计110万元。被执行人在向吉祥山庄主张权利后,吉祥山庄用数栋房屋抵偿被执行人的借款。2002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用9栋吉祥山庄抵债的房屋抵顶申请执行人110万元债权,后因该房屋系吉祥山庄非法所得,所有房屋均被公安机关没收,故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文江给付借款1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宽城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文江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德春的借款在2010年11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2011年2月22日前给付20万元,2011年12月给付20万,2012年10月1日前给付275000元,合计77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款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775元由被执行人李文江承担。在诉讼中,宽城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31号,长房权字第50600974**号,栋号为4-100/133-2-155(106),建筑面积740.18平方米房屋,后被执行人以被查封房屋超过诉讼标的为由,要求更换查封物,故宽城法院在2009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214栋,长房权字第20600810**号,建筑面积282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一套。进入执行程序后延续民事保全查封,于2012年10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214栋,长房权字第20600810**号,建筑面积282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一套。2014年10月1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续查封。现在该房屋查封已经过期,宽城法院未再查封该房屋。在查封过程中,对被查封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15年3月24日,亦已过期。2016年4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件恢复执行,宽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27号楼,产权证号为2060126281,建筑面积170.85平方米房屋一套。宽城法院认为,第一,针对异议人所提出的法院查封超标的的主张。其一,异议人李文江向宽城法院提出异议,在异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宽城法院解除了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其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214栋,长房权字第20600810**号,建筑面积282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一套已经解除查封。现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27号楼,产权证号为2060126281,建筑面积170.85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属于超标的查封。第二,对于李文江不承担在中止执行程序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主张,本案目前仅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评估,并未变现处置,也未对相关欠款的利息予以计算。待涉案房屋变现后,欠款利息计算结果作出时,异议人仍对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再行提出异议。李文江复议称,第一,请求我院撤销宽城法院(2016)吉010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第二,支持李文江的异议请求。复议理由同异议理由,不再赘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宽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第一,宽城法院针对本执行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仅为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江名下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2区27号楼,产权证号为2060126281,建筑面积170.85平方米房屋一套,该房屋系不可分物,且李文江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该查封物超标地。第二,针对李文江提出的不承担在中止执行程序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主张,待宽城法院将本案利息计算标准及数额告知当事人并实际变现处置时,复议申请人再行提出异议,现在不具有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的事实基础。综上,复议申请人李文江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文江的复议请求,维持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执异4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苟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