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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马旭东与朱海兵、朱永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东,朱海兵,朱永勤,马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马旭东,男,回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朱海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朱永勤,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马秀军,男,回族,生于1981年9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宁04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海兵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00458**)的房屋产权户籍。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海兵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区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00458**)的房屋产权户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毛建军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海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