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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陈华辉、周丽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陈华辉,周丽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02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庄铭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红,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邱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辉,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周丽锦,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下称石狮海峡银行)与被告陈华辉、周丽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海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婷、被告陈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狮海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华辉立即向石狮海峡银行偿还《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69002000020140041】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199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7837.9元),本息暂合计为217637.9元;2.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陈华辉承担;(诉讼请求1、2两项暂合计220137.9元);3.周丽锦对陈华辉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陈华辉、周丽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5日,石狮海峡银行与陈华辉、周丽锦签订一份编号为069002000020140041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约定石狮海峡银行为陈华辉提��借款授信额度为2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5日。陈华辉应在授信期间向石狮海峡银行提出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且陈华辉应在2014年10月30日起90天内开始实际使用额度。具体借款的利率按《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具体的还款方式以《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的规定为准。对陈华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具体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具体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对陈华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的具体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陈华辉未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因订立、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向石狮海峡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法���提起诉讼。同日,周丽锦与石狮海峡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函》,约定周丽锦自愿为陈华辉与石狮海峡银行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069002000020140041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项下陈华辉的所有债务向石狮海峡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石狮海峡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石狮海峡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周丽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日,石狮海峡银行与陈华辉签订一份编号为220140013的《个人网���银行自助贷款功能使用协议书》,约定石狮海峡银行为陈华辉提供网上银行自助贷款功能。自助放款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罚息率、用途、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要素,由陈华辉通过原告的网上银行渠道提出申请,以石狮海峡银行核批为准。2016年4月22日,石狮海峡银行依法核批陈华辉的十笔贷款申请,石狮海峡银行当日共放款205000元,陈华辉于当日即还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10.875%,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均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但借款到期后,陈华辉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2月14日,陈华辉尚欠石狮海峡银行本金1998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7837.9元。石狮海峡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陈华辉述称,对石狮海峡银行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与石狮海峡银行协商,周丽锦未作答辩。石狮海峡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陈华辉对此未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周丽锦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石狮海峡银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石狮海峡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石狮海峡银行与陈华辉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石狮海峡银行已经依法履行相应的提供资金义务,���华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讼争贷款期限已经届满,石狮海峡银行有权要求陈华辉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按照《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的约定要求陈华辉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周丽锦作为讼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对陈华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石狮海峡银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周丽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截至2017年2月14日尚欠的贷款本金1998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17837.9元,及按《个人借款授信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计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周丽锦应对陈华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丽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华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陈华辉、周丽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剑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松渝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