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伟、侯思如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侯思如,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江伟,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侯思如,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伟、侯思如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