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亓玉荣与被告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王德兴、杜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玉荣,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王德兴,杜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亓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557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兴,总经理。被告:王德兴,男,*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德州市新湖北路80号工科所宿舍2单元3楼。被告:杜文萍,女,*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德兴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亓玉荣与被告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王德兴、杜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亓玉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玉荣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