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安生,杨乃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杨安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杨乃增,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安生交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杨乃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259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安生、杨乃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