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保来与胡艳、连云港市帮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来,胡艳,连云港市帮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53号之一原告:徐保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艳。被告:连云港市帮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曦然。原告徐保来与被告胡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追加连云港市帮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徐保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晓茜